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我公司迅速开展了第一阶段的调查和第二阶段初步采样分析,初步调查结论如下:
第一阶段调查结论:
******有限公司(2012年至今),主要从事混凝土电杆、混凝土排水管、大扭矩砼杆、地下综合管廊的生产,生产前期蒸汽养护工序蒸汽来自1台2t/h的燃煤锅炉,2017年企业改建智能信息化大扭矩砼杆及地下综合管廊生产线建设项目时,将燃煤锅炉改建为电锅炉,故燃煤锅炉运行时间为2014年至2017年,燃煤锅炉排放的烟气中含有的重金属(Hg、As、Se)和苯并[a]芘,可能会通过大气沉降、雨水淋溶作用下渗至土壤中,可能会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设备生产过程中需不时添加润滑油,滴落的润滑油在人员活动和水力作用下,可能会通过硬化层裂缝进入表层土壤,从而对地块内土壤环境造成污染。初步确定地块内土壤存在污染的可能。故为进一步确证第一阶段调查结论,同时确定地块的污染物种类、污染分布及污染程度,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初步采样工作。
第二阶段调查结论:
根据2024年6月23日至24日对地块内土壤、地下水和地块西北侧地表水采集样品的检测结果,地块内各土壤监测点位样品检测值均未超过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上游、锅炉房区域和地块内下游3口监测井中水质检测结果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水质标准,地块西北侧罗家河上游、地块中部、地块下游监测断面水质检测结果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水质要求。
根据本次初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未受到污染,不需要开展详细采样分析,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终止。